1、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2、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燃、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車、船??繒r,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應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例的規定;
11)、運輸企業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1)、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規定,經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核準,取得資格證書。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氣瓶定期檢驗單位有效期滿當年2月底前向原發證機構提出換證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有效期滿后不得從事氣瓶定期檢驗。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進行資格考核,并取得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
(2)、檢驗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處理。達到下列要求方可檢驗:
確認氣瓶內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毒性、易燃氣體氣瓶內的殘余氣體應回收,不得向大氣排放;易燃氣體氣瓶須經置換,液化石油氣瓶需經蒸汽吹掃,達到規定的要求。否則,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
(3)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檢驗中嚴禁對氣瓶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等;檢驗合格的氣瓶,應按本規程附錄1的規定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氣瓶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合格的氣瓶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應判廢。
(4)、氣瓶檢驗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內容至少包括:氣瓶制造廠名稱或代號、瓶號、定期檢驗標準號、檢驗項目和檢驗結論。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GB 8334的規定。
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1、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2、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3、進行氣瓶表面的涂敷;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啟動鋼瓶由儲存鋼瓶、瓶頭閥、壓力表 、電磁驅動裝置組成,瓶內充裝氮氣,作為驅動氣體。
啟動鋼瓶有自動和應急操作兩種啟動方式。自動啟動受來自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控制,電磁驅動裝置動作,啟動瓶開啟,啟動氣體打開滅火劑儲存瓶的先導閥,滅火氣體放出。若自動啟動失靈,需要進行機械應急操作,此時需拔下電磁驅動裝置上的保險銷,用手按下手啟動手柄,啟動瓶開啟,實現應急操作啟動。
一般情況下, 4L N2的啟動鋼瓶可以啟動20個以下的儲存鋼瓶,20~40之間的儲存鋼瓶用7L N2的啟動鋼瓶,當使用鋼瓶數量超過40的時候,應當采用40L N2的啟動鋼瓶。以上信息由中美合資浙江信達可恩消防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供,該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氣體滅火系統研發,具有豐富的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經驗。公司生產的海烙氣體滅火系統已在多個省市打開市場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與榮譽度。